法律与政策

格兰富关于销售和交付产品及服务的通用条款和条件


引言

1.           申请

1.1         本产品与服务销售与交付的通用条款与条件(“通用条款与条件”)适用于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格兰富”)向客户交付的产品、服务以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

1.2         当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无保留或无修改地接受时,双方就达成了协议。顾客接受产品或服务即构成事实上的接受。要约、承诺、通用条款和条件(无论是否引用)以及格兰富明确接受的任何其他文件,构成客户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协议(“协议”)。

1.3         客户应当确保格兰富的承诺与客户的要约是一致的。如果客户未能及时通知格兰富有任何不一致之处,格兰富的承诺将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2.           格兰富提供的信息

2.1         如有必要,建议客户向第三方寻求技术咨询。格兰富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之中或之后提供给客户(或代表客户行事的任何第三方)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双方已签订书面协议,其中包括格兰富的建议以及就任何此类建议单独支付的费用。

2.2         如果双方根据格兰富的建议达成协议,则格兰富的建议仅在格兰富的业务范围内,且仅根据格兰富提供建议时的最佳知识为基础,并完全基于客户向格兰富提供的信息而提供。                                      

产品的具体条款                                      

3.           格兰富的检验

3.1         所有产品出厂前均经过检验和标准测试。格兰富可以根据客户要求提供测试证书,并按格兰富的要求收取费用。测试证书旨在证明产品是按照格兰富的规范制造的,除非产品被测试不合格。

4.           产品的交付以及交付时间

4.1         格兰富应在书面约定的地点和时间交付所有产品,但前提是客户已经确保格兰富能够获得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技术细节和手续。

4.2         如果产品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后[90]天内仍未交付,客户可因此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部分终止本协议中有关延迟交付产品的部分。

4.3         如客户未按约定日期提货(全部或部分),客户应按已提货付款,并且,格兰富有权向客户赔偿因未提货而造成的损失,包括额外的运输和储存费用。格兰富还可选择终止本协议(或部分协议),并向客户索赔因未交付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任何额外的运输费用。

4.4         格兰富可按任何顺序分期交付产品。

5.           风险转移和所有权

5.1         格兰富的产品交付期限为[DAP](参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交货地点为本协议规定的交货地点。

5.2         对于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产品丢失或损坏的风险将在服务完成时转移给客户。但是,如果产品与服务一起交付,但产品在安装之前暂时放置在客户/最终用户的现场(格兰富不在现场),则产品的风险在格兰富将产品交付到现场时转移给客户。

5.3         在格兰富收到全额付款之前,产品的所有权不会转移给客户。如客户未付款,格兰富有权收回产品,费用由客户承担。这种所有权的保留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6.           检查

6.1         在产品交付后(非与服务相关的交付和安装),客户应立即检查产品是否有任何明显的缺陷或短缺,并确保交付的产品符合订单要求。如果客户未及时进行检查并通知格兰富(如相关的话),则客户将丧失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针对所交付产品缺陷的索赔权利。

服务的具体条款

7.           服务的交付以及交付的时间

7.1         格兰富应专业、熟练地提供服务。

7.2         格兰富应在约定的地点和时间提供服务,前提是格兰富可以获得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技术细节和手续。

7.3         格兰富应按照格兰富履行和交付时的政策,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服务(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双方可以约定格兰富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格兰富将按格兰富适用的费率为此类时间进行开票结算。

7.4         如果格兰富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后90天内仍未提供服务,客户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因此终止协议中延迟履行的部分。

7.5         如果客户未按约定接受全部或部分服务,则适用第4.3条款。

7.6         格兰富应尽合理努力遵守客户已告知格兰富的所有客户健康和安全规章制度,以及适用于客户场所的任何其他合理的安全要求。除非格兰富在签订协议前已收到这些规定的书面副本,否则格兰富对于其在协议下义务的任何违反均无需承担责任。

7.7         除非另有约定,格兰富将由一人提供服务。如果服务需要多人参与,客户应在格兰富提供服务之前及时通知格兰富。如果客户未能这样做,格兰富可以向客户开票要求结算所有已产生的费用,即使服务未完成。

7.8         格兰富有权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分包其任何义务。格兰富对其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负责。

8.           客户的义务

8.1         客户应(自行承担费用)并在相关情况下确保其客户和最终用户:

(a)        在所有与服务交付有关的事项上与格兰富合作;

(b)       允许格兰富及其代表在提供服务的合理要求下进入客户的场所和其他设施;

(c)        按照格兰富的合理要求提供充足的照明、供暖、电力、通风和排水;

(d)       在每次访问时通知格兰富的工程师或其代表,所提供服务的产品的任何不满意或不正常的性能;

(e)       向格兰富提供格兰富为正确提供服务所需的文件、信息、工具和材料(“输入材料”),并确保输入材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准确无误;

(f)        确保所有输入材料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符合与服务相关的使用目的;

(g)        准备和维护提供服务的相关场所,包括在提供服务前和提供服务期间识别、监测、移除和处理任何有害材料,且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

(h)       告知格兰富所有适用于客户场所的健康和安全规章制度以及任何其他合理的安全要求;

(i)         获得并保持所有必要的许可、授权、执照、批准和同意,并遵守所有相关法律,使格兰富能够- (i)在客户场所提供服务,以及- (ii)使用输入材料;

(j)         确保客户是任何待维修设备或系统的合法拥有人;并且

(k)        在可能干扰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授权其检查或拆卸要维护的设备或系统。

一般规定

9.    价格,付款条件和发票

9.1         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格兰富在协议中规定。

9.2         格兰富将在交付后向客户开具发票。客户应按照订单确认书中规定的方式支付格兰富的费用,如果没有规定,则在发票开具日期后[30]天内支付。

9.3         客户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包括增值税、销售税或其他应课税的消费税。客户应在支付相关产品或服务费用的同时支付上述任何费用。

9.4         根据适用的法律,客户应(i)直接向适当的政府机构支付预扣税款;(ii)根据格兰富的要求,向格兰富提供证明客户已支付预扣税款的税务证书;(iii)在客户支付预扣税款后,向格兰富支付净收益;(iv)并全力配合格兰富申请免除或减少预扣税款且及时完成并提交所有相关文件。

9.5         如果客户未在到期日付款,格兰富可要求支付催收费、托收费和利息,并且格兰富根据适用的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不受影响。利息固定为每月[2]%(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利息将从到期日起逐日计算,直至实际支付逾期款项为止。格兰富还可以(i)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支付并暂停其他交付,直到客户提供格兰富要求的担保;或(ii)暂停进一步的交付,直到客户全额支付逾期款项。

9.6         如果客户未能支付逾期的发票(即使已发送一次催款通知)或在本协议解除/终止的情况下,所有应付给格兰富的款项均应立即支付。

9.7         格兰富可以在任何时候更改已经公布的产品和/或服务价格列表中的价格,无需事先通知。如果客户下订单后发布的价格发生变化,格兰富可以选择将更新的价格应用于客户的订单并等待客户接受。如果客户不接受更新的价格,格兰富可以选择取消客户的订单,而格兰富的唯一义务是退还客户已经支付的任何款项。

10.         保修

保修

10.1       格兰富保证按照本协议提供产品和服务。仅当由于格兰富或代表格兰富的第三方在材料、设计或制造方面存在缺陷而未能按照本协议交付时,产品才能被视为有缺陷。

10.2       在不改变第10.1条的一般性质的情况下,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害不在保修范围内:正常磨损;将产品用于非预期用途;将产品安装在不适合该产品的环境中;由客户或第三方(非代表格兰富行事的第三方)进行的产品或服务的修改、改动或维修;未遵守格兰富的指示,例如安装、操作、维护或服务手册中的指示;安装、调试、操作(例如将任何格兰富产品用于其规格之外的用途)或维护不符合格兰富安装、操作、维护或服务手册或良好行业惯例的要求;与产品或服务组合使用的的配套设备有缺陷或不适当;使用劣质备件(不包括应用任何格兰富原装备件);由客户或第三方(非代表格兰富行事的第三方)故意或意外造成的损坏或误用产品或服务;以及客户或其自身产品不符合适用法律法规。此外,保修不包括产品适用于特定用途或在实际应用中满足其规格。

保修期限

10.3         为了保修有效,客户必须在发现或应该发现缺陷后及时通知格兰富,不得无故拖延;并且(i)对于产品,客户必须在产品安装之日起不迟于24个月且不超过生产之日起30个月;以及(ii)对于服务,客户必须在服务履行后不迟于24个月通知格兰富(“保修通知期”)。

10.4         在缺陷得到补救的情况下,与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保修通知期在补救后仍保持不变,但是

(a)   如果产品的一部分被修理或更换,则涉及此类修复/更换部分的保修通知期为自修理或更换之日起的12个月,前提是12个月期限不在产品的初始保修通知期到期之前过期,并且

(b)   如果整个产品(例如泵)被更换,则新的保修通知期为自安装之日起24个月(但最长为自生产之日起30个月)。

尽管有上述规定,无论客户是否获得延长的保修通知期,保修通知期不超过60个月,自交付的第一个产品生产之日起计算。

缺陷修复

10.5       根据本协议条款,格兰富应对保修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的缺陷(部分)进行修复。格兰富决定格兰富是否通过修理或更换(全部或部分)有缺陷的产品或服务来进行修复。格兰富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尽快完成缺陷修复。

10.6       修复工作地点如下:

(a)   对于电机功率小于[5.5]kW(包括无电机的产品)和与服务有关的产品,客户必须将有缺陷的产品退回格兰富的车间进行维修或更换,除非格兰富决定修复工作将在交付地点或最终用户现场进行。

(b)   对于电机功率为[5.5]kW或以上的产品,格兰富可以在安装现场检查、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但受第10.9条的约束。

(c)   对于有缺陷的服务,格兰富在最终用户的安装现场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换。

10.7       格兰富将承担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和服务的费用。然而,

(a)        电机功率小于[5.5] kW的有缺陷(部分)产品(包括无电机的产品)和与服务有关的产品的运输成本将分配如下:

(i)    格兰富产品所在地和交付地点若不在同一地点,则格兰富人员和产品(部分)在两地之间的运输、旅行和旅行时间的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

(ii)   格兰富人员和产品(部分)在格兰富与产品交付地之间的运输、旅行和旅行时间相关的任何费用由格兰富承担。

(b)       电机功率为[5.5]kW或以上的有缺陷产品(部分)相关的运输成本分配如下:

(i)    格兰富承担与修复或更换有缺陷(部分)产品相关的所有运输成本。但是,如果该产品安装在格兰富自认为难以到达的地点,则适用第10.7(a)条。

(c)        客户承担任何拆卸和安装的费用。

(d)       客户承担格兰富因客户造成的等待时间相关费用。

(e)       如果证明需要维修或更换的产品没有缺陷,客户应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运输费用。格兰富可根据格兰富的价格表收取一定金额并要求客户支付与该等服务相关的任何费用。

10.8       除非格兰富要求,修复前不得拆卸产品。任何未遵守此规定的行为都将使保修无效。

10.9       格兰富可以拒绝修复缺陷,如果格兰富认为此类修复可能会对环境或人造成伤害,并且格兰富的该拒绝不会在合同、侵权(包括过失)、违反法定职责或其他方面承担责任。

10.10    修复或更换的补救措施是客户可获得的对有缺陷的产品或服务的唯一补救措施。根据格兰富关于产品责任的义务(参见第11条),格兰富对客户不承担任何其他或进一步的责任,无论是违反协议、疏忽或其他有关产品或服务缺陷的责任。

11.         产品责任

11.1       格兰富对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死亡或伤害)以及对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损害承担适用的强制性产品责任法律规定的责任。然而,对于缺陷产品造成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损害(不包括消费者财产),格兰富的责任受到第12条的限制。格兰富根据第12.2条所述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损害的总责任最高限额为300万欧元(每次索赔和年度总计)和第12.2条规定的金额中较高者。客户承担本第11.1条中未分配给格兰富的所有产品责任。

11.2       如果一方承担了本条款11.1中分配给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另一方应对与11.1条款中分配不一致的任何已支付金额对一方进行赔偿。

12.         责任限制

12.1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因本协议或其违约而引起的生产损失、营业额损失、利润损失、商业机会损失、数据损失、储蓄损失、商誉损失、与未经授权访问数据或系统相关的损失、业务中断引起的损失或任何其他间接或后果性损失,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无论是合同、侵权(包括过失)、违反法定职责或其他形式)。格兰富不对任何第三方向客户征收的违约金、罚款和类似合同责任承担责任。

12.2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本协议和合作项下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损失,无论是合同、侵权行为(包括疏忽)、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方面,格兰富对客户的全部责任(包括违约金的支付(如有)和第三方索赔),不超过客户根据本协议支付或应付的总金额(不包括任何增值税和税收)的30%。

12.3       如果一方的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人身伤害,或者一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则第12.1条和12.2条中规定的限制不适用。

12.4       双方同意,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反映了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也包括第12条中的限制。

12.5       如果客户基于从多个协议或一个或多个与格兰富公司提供的产品或其他服务相结合的协议中产生的损失提出索赔,那么,将根据每个供应(商)对损失的促成作用,把格兰富的总赔偿额度(如果有)分配给不同的供应(商)。总赔偿额度的每个分配部分将根据各方之间适用的法律依据确定,包括任何约定的责任限制。

13.         知识产权

13.1       客户应以不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方式使用产品。

13.2       本协议或其他任何条款均不转让或让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由格兰富提供给客户的任何手册或文件中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

14.         赔偿

14.1       关于由客户以外的主体向格兰富提起的任何与协议、公司或客户购买或使用产品以及/或购买服务有关的诉讼,客户应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对格兰富进行赔偿,除非这些损失是由格兰富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诉讼”指任何司法、行政或仲裁行动、诉讼、索赔、调查或其他诉讼。“损失”指任何诉讼费用(包括为辩护诉讼或任何相关调查或谈判而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和任何损失(包括在任何诉讼中判决或支付的任何金额)。

15.         图纸和说明

15.1       目录、传单、通知、广告、图片和价格列表中给出的重量、尺寸、容量、价格、技术和其他数据仅供参考。

15.2       格兰富作为格兰富提供的所有图纸、说明和其他文件的所有者,客户未经格兰富许可,不得复制、翻印、传递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第三方传达此类文件。客户获得这些文件的副本的所有权,以便正确安装、启动、操作和维护产品。在格兰富要求时,客户应将这些文件(包括其中的数据)做保密处理。

16.         更改

16.1       格兰富有权对产品和服务进行任何更改,以符合适用法律或安全要求,或者对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或质量没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如果格兰富要求进行其他更改,客户不得无理拒绝也不得延迟同意该等要求。

17.         保密

17.1       披露方、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代表)披露给接收方的所有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规格、价格、发明、流程、创意和任何其他有关披露方业务、产品和服务的机密性质的信息(机密信息),接收方应当严格保密。接收方不得将披露方的机密信息用于除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外的其他目的,包括(除适用法律许可的情况外)不得对产品及其中的任何软件进行反向工程。接收方只能将机密信息披露给需要知道以履行接收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并确保此类代表遵守本第17条所规定的义务,就像他们是本条款的一方一样。

17.2       本协议第17条项下的义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根据适用法律)持续5年。

18.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

18.1       如果一方因其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障碍(“不可抗力”)而导致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不视为违反协议,也不承担责任。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双方同意暂停受影响方的义务,直到不可抗力情况消失为止。

18.2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3个月以上,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立即解除本协议。如因上述情况而解除本协议,则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另一方承担解除本协议的责任。但是,该等解除不会影响任何先前存在的责任或索赔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

19.         解除

19.1       如果一方实质性违反了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在不影响其其他权利和救济的情况下,因正当原因立即解除协议:如果此类实质性违反不能得到纠正;如果违约方在收到要求纠正的通知后未能在30天内予以纠正;或者对于因其性质无法在30天内予以纠正的实质性违约在30天内未启动这种纠正措施的。上述内容不影响协议赋予的任何其他解除权利。

19.2       本协议的解除(不论原因)不会影响协议中那些因其性质或必要性在任何到期后继续有效的条款。

20.         个人信息

20.1       格兰富根据适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格兰富网站,在那里可以获得格兰富隐私声明。

21.         其他

21.1       未经格兰富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以法律或其他方式转让或分配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给他人。格兰富可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将本协议(包括通用条款和条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格兰富集团内的任何公司。

21.2       产品必须带有格兰富的铭牌,包括格兰富的商标。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一方无权使用另一方的商品名称、商标、徽标或其他标志或识别符号。

21.3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协议通用条款和条件中未另行定义的大写单词和短语在本协议的所有部分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21.4       格兰富的报价有效期为自发出之日起30天,除非格兰富在报价中另有规定。如果客户未下订单,格兰富保留在有效期届满前更改报价的权利。

21.5       格兰富可随时纠正销售材料、报价、价格表、订单、发票或格兰富发布的其他文件或信息中的印刷、文字或其他错误或遗漏,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2.         出口管制和制裁

22.1       协议涵盖的任何交付都可能受到出口管制和贸易制裁规定的限制,包括产品控制、双重用途、禁运和制裁方的规定。

22.2       格兰富向客户交付产品和服务的条件是客户能够遵守适用于交付和任何转售或委托的所有出口管制和贸易制裁法规,包括客户应当具有相关的合规程序和控制措施。

22.3       如果由于出口管制和贸易制裁法规,格兰富认为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受到或将受到禁止、阻碍、限制或重大不利影响,格兰富可取消或推迟交付产品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格兰富将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索赔或损失。

22.4       为使当局或格兰富能够检查客户对出口管制和贸易制裁法规的遵守情况,或为支持格兰富就本协议项下产品和/或服务的出口和/或销售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应格兰富的合理要求,客户应及时向格兰富提供有关特定最终用户、参与交付的各方的所有信息、产品和/或服务的特定目的地和特定预期用途以及客户的合规程序。

23.         适用法律和管辖

23.1       因本协议或其成立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非合同争议或索赔)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其构建,不考虑可能导致适用其他国家法律的法律冲突或原则。

23.2       双方同意,格兰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排他性管辖权,以解决与本协议或其成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非合同争议或索赔)。